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 原告
- 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保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智傑、戴義信、曾聰賢、彭雲香、黃春梅、鄒雪琴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