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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原告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法定代理人
理人 沈恆律師
被告
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芳青
被告
石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被告
陳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6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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