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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 當事人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春玉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陳春玉 被   告 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 被   告 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玉、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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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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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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