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被告
- 陳春玉
- 被告
- 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
- 被告
- 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玉、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