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娥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