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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4號

遷離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
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嘉和
被告
明伸餐飲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自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建物遷離及停止營業,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起訴之利益及目的係涉及全體住戶之生活品質與安寧等居住權益,其因該訴訟標的可獲得客觀上利益之數額,並無具體資料可資憑算,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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