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 原告
-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光晨
- 被告
-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