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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晨 被   告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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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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