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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告
黃智宏
被告
謝巧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清償借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就原告所借予其車輛,因其過失行為受損之賠償,惟被告之住居所地係位於臺中市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陳明在卷,且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此亦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