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