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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蘇育正

  • 原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被 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 曾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墊支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原告尚須再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45,000元,有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13)經研青字第02023號函在卷可稽。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通知原告繳納前開鑑定費如主文所示 ,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視為停 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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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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