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 原告
- 曾沐庭
- 被告
- 聶啓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復於108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與被告將於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希望暫緩繳納裁判費等語,又於108年12月9日、16日向本院表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不會依上開裁定繳費,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請本院裁定駁回訴訟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既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