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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告
曾沐庭
被告
聶啓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復於108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與被告將於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希望暫緩繳納裁判費等語,又於108年12月9日、16日向本院表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不會依上開裁定繳費,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請本院裁定駁回訴訟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既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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