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建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04,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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