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建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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