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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即 周晋達
原告
2號2樓
原告
盧宏鈞
原告
梁適安
原告
陳芬芬
原告
蘇淑如
原告
張福春
原告
羅彩甄
原告
陳家蓁
原告
王誌麟
原告
廖緹瀅
原告
彭琦茵
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涂秋香
被上訴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被上訴 人 吳銘欣
即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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