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水金
- 被告
- 李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第82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按兩造所簽訂之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開戶契約書第16條約定:「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提交仲裁或向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申請調處。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如提付仲裁且他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本契約即為仲裁協議;如未提付仲裁或進行中之仲裁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是兩造因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開戶契約書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