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蔡秀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10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137-0 │ │1 │6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