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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

  • 原告
    震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志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震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 代 理 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銀行香山│107年4月25日│50,000元 │EO0001762 │ │ │ │山分行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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