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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
竹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竹姜虎東六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3月31日│10,500元 │EG0083111 │ ││ │八白丁餐飲有限│竹北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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