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冠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雅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利晉工程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東新│108年4月16日│531,185元 │DT0709557 │ │
│ │限公司陳進財 │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