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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宇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請人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95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表: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萬茂工業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新竹│108年8月31日│819,000元           │SHA3214824            │
│    │司彭淑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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