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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代理人
蘇軒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號│ │ │ │ (新台幣) │ │ │├─┼──────┼──────┼──────┼─────┼─────┼───┤│01│家徵工程工業│台灣中小企業│107年10月17 │133,214元 │AG1498348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竹北分行│日 │ │ │ ││ │朱秀卿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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