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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再審被告
郭春霞
再審被告
郭文郎
再審被告
郭淑禎
再審被告
郭文澤
再審被告
郭淑冠
再審被告
郭若琦
再審被告
郭若瑩
再審被告
郭淑婉
再審被告
郭佳寧
再審被告
郭維欣
兼上列九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文曜
再審被告
郭文珠(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舉(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龍(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峯(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英(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邱慶芳(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李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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