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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 原告
    朱玥嘉
  • 被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0號聲 請 人 朱玥嘉 相 對 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 108年7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年5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29,768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29,628元、108年7月未領薪資31,203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16,631元、資遣費192,281元、未休假代金2,503元及端午節獎金17,100元,合計319,114 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5月、 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另應於108 年9月5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7月、8 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 年9月5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端午節金,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共計319,114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二)有關積欠工資部分( 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 ),資方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8年5月、6 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三)資方應於108年9月5日前給付勞方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之結果,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處理本件勞資爭議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閱上開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資料核閱無訛,此有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8年9月17日以竹環字第1080027107號函覆相關資料為憑,嗣相對人復在確認積欠聲請人5月未領薪資29,768元、6月未領薪資29,628元、7月未領薪資31,203元、8月未領薪資16,631 元、資遣費192,281元、未休假代金2,503元及端午節獎金17,100 元項目及金額之確認書上蓋上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案,亦有確認書一紙附卷為憑,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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