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俊郎 相 對 人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積欠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346,125 元,分別為106 年11月積欠薪資69,814元、106 年12月積欠薪資69,814元、107 年1 月積欠薪資69,814元、107 年2 月積欠薪資69,814元、107 年3 月積欠薪資69,814元、107 年4 月積欠薪資34,395元,分6 期給付,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346,125 元,以分期給付之方式,自107 年11月5 日起,以每月5 日為1 期,每期給付聲請人60,000元,共5 期;於108 年4 月5 日給付聲請人46,125元 ,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各於107 年11月5 日、107 年12月5日、108年1月5 日、108 年2 月5 日、108 年3 月5 日給付聲請人60,000元,於108 年4 月5 日給付聲請人46,125元」之結果,並由相對人之受任人張芝君在確認相對人積欠聲請人 106年11月薪資69,814元、106 年12月薪資69,814元、107年1月薪資69,814元、107 年2 月薪資69,814元、107 年3 月薪資69 ,814 元、107 年4 月薪資34,395元之項目及金額,合計346,125 元」之勞資爭議協調書上簽名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5頁),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