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 請 人 謝耀祖 相 對 人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固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惟依上開之規定,可知必須勞資爭 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倘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時,一方當事人即無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權利可言。 二、查,聲請人固主張:兩造間因請求延長工時、特休假、國定假日薪資及6%勞工退休新制提撥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局委任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為勞資爭議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199,784元之義務,爰聲請就上開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憑。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該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兩造就聲請人所稱之上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199,784元之爭議部分,並未經調解成立,而係調解不成立 ,從而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法即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