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政宗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請人
謝耀祖
相對人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固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惟依上開之規定,可知必須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倘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時,一方當事人即無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權利可言。

二、查,聲請人固主張:兩造間因請求延長工時、特休假、國定假日薪資及6%勞工退休新制提撥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8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局委任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199,784元之義務,爰聲請就上開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憑。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該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兩造就聲請人所稱之上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199,784元之爭議部分,並未經調解成立,而係調解不成立,從而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法即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鄭政宗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