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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黎玉雪銀
相 對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職災補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災補償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2,950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件及其本人設於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乙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8~26頁),依該次調解紀錄:「勞方主張:本人於108 年5 月17日在奇力越南廠工作時被機台切斷右手無名指受傷,請求公傷假及醫療費用。資方:善意合理的回應勞方訴求。調查事實:勞方於民國108 年5月17日在公司工作時受傷,職災無誤」,而成立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以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之所述3 個月為依據,公傷期間至108 年8 月25日止,請資方幫勞方申請職災補償、醫療費用及交通費。勞資雙方同意於108 年8 月25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同意多付給予勞方之部分不予追回,不足之部分公司補足給予勞方,勞保申請職災之費用請公司用勞方提供之薪資帳號作為依據,【資方所應付之職災30%部分為2 萬2,950 元】,公司已付108 年5 月19日至108 年6 月30日以前工資。」(見本院卷第20頁),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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