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林文傑 被 告 祥暉服務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智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 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見本院卷 第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