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林文傑
- 被告
- 祥暉服務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