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則翰會計師、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湘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即 黃則翰會計師 檢 查 人 相 對 人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貴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選 派為相對人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熙公司)之檢查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於必要範圍內得檢查公司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4日起即向相對人公司請求 提供公司帳目等資料,相對人迄今仍未提供,致使陳報人無法完成指派之檢查事宜,爰請求裁罰以利完成檢查事務等語。 二、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各有明文。 二、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裁定選任為相對人元熙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元熙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檢查日止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定。是元熙公司即有依原裁定接受檢查人檢查上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義務。 ㈡聲請人於原裁定確定後,於112年10月24日以精0000000000號 函通知元熙公司預付檢查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報酬67萬2,600元,並提供檢查計劃書所列之相關帳簿表冊與書類文件 ,惟元熙公司並未置理。嗣聲請人再於113年5月21日、113 年7月3日以同一內容函文通知元熙公司配合檢查及提供相關資料,元熙公司迄今仍未提供,有聲請人提出之通知函文及掛號郵件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70至481頁、卷二第55至85頁)。本院復於113年4月1日、113年8月20通知元熙 公司就聲請人聲請預付檢查人報酬及裁罰元熙公司乙事表示意見,元熙公司亦均未回覆(見本院卷二第33、87頁)。 堪認元熙確有消極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審酌元熙公司自檢查人於112年10月24日發函起迄今已逾 11個月,經多次通知仍拒絕配合檢查等情,爰處以罰鍰4萬 元,以示懲戒。又於本院裁定後、檢查人再行通知元熙公司配合檢查時,元熙公司若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為,本院對嗣後發生之妨礙行為,亦得再為處罰,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