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務人
- 瑞升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美蓮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美華
- 債務人
- 劉松茂
- 債務人
- 林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本金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新台幣)││(%) │││ │││││├─┼────────┼─────────┼───┼───────────┤│1 │2,385,793元 │自民國108 年10月23│6.9 │逾期六個月內者,自民國││ ││日起至清償日止││(下同)108 年11月24日││ ││││起至109 年5 月23日止,││ ││││按百分之0.69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自109 年5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百分之1.38計││ ││││算之違約金。│├─┼────────┼─────────┼───┼───────────┤│2 │651,448元 │自民國108 年9 月27│7.25 │逾期六個月內者,自108 ││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0月28日起至109 年4 ││ ││││月27日止,按百分之││ ││││0.725 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自109 ││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百分之1.45計算之違││ ││││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