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欽 債 務 人 黃素清 債 務 人 蕭安泰 債 務 人 劉定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佰陸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