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債務人
- 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欽
- 債務人
- 黃素清
- 債務人
- 蕭安泰
- 債務人
- 劉定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佰陸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