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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曉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 理 人 郭曉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9138號之債權憑證、執行命令影本 等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兆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電話聯繫請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嗣於109年1月8日提出陳報狀,惟陳報狀所載債務人更改為蕭盛裕。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究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蕭盛裕?如為債務人兆越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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