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無線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影本,惟僅出具該契約書第1頁及第11頁,並未出具該契約書約定之內容,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