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雅莉、潘冠廷
- 當事人伍禾股份有限公司、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債 權 人 伍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 債 務 人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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