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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莊木松
債務人
債務人
徐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原 ││ ││││以原利率10%計 │利率20%計算  ││ ││││算││├─┼─────┼──────┼───┼───────┼───────┤│1 │538,374元 │108年2月4日 │3.99 │自108.03.05起 │自108.09.05起 ││ ││││至108.09.04止 │至清償日止│├─┼─────┼──────┼───┼───────┼───────┤│2 │179,456元 │108年2月4日 │3.99 │自108.03.05起 │自108.09.05起 ││ ││││至108.09.04止 │至清償日止│└─┴─────┴──────┴───┴───────┴───────┘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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