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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莊木松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梅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木松 人 債 務 人 徐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杜政 ┌──────────────────────────────────┐ │附表:                               │ ├─┬─────┬──────┬───┬───────────────┤ │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原 │ │ │     │      │   │以原利率10%計 │利率20%計算  │ │ │     │      │   │算      │       │ ├─┼─────┼──────┼───┼───────┼───────┤ │1 │538,374元 │108年2月4日 │3.99 │自108.03.05起 │自108.09.05起 │ │ │     │      │   │至108.09.04止 │至清償日止  │ ├─┼─────┼──────┼───┼───────┼───────┤ │2 │179,456元 │108年2月4日 │3.99 │自108.03.05起 │自108.09.05起 │ │ │     │      │   │至108.09.04止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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