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18399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518399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