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 債權人
-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祺
- 債務人
- 亞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定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07年5月31日起算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