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黃志銘
- 債務人
- 阿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菡瑀
人 樓之2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