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債 權 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宕梁 代 理 人 黎明福 代 理 人 鍾佳玲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貳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美金)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414.7元 │106年10月12日 │5 │ │ ├──┼───────┼────────┼────┼────┤ │002 │1,487.7元 │106年10月12日 │5 │ │ ├──┼───────┼────────┼────┼────┤ │003 │26,816.3元 │106年11月11日 │5 │ │ ├──┼───────┼────────┼────┼────┤ │004 │44,036.5元 │106年11月11日 │5 │ │ ├──┼───────┼────────┼────┼────┤ │005 │1,740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6 │1,647.2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7 │1,626.9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8 │1,655.9元 │107年1月11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