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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明福鍾佳玲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債 權 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宕梁 代 理 人 黎明福 代 理 人 鍾佳玲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貳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美金)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414.7元    │106年10月12日  │5    │    │ ├──┼───────┼────────┼────┼────┤ │002 │1,487.7元   │106年10月12日  │5    │    │ ├──┼───────┼────────┼────┼────┤ │003 │26,816.3元  │106年11月11日  │5    │    │ ├──┼───────┼────────┼────┼────┤ │004 │44,036.5元  │106年11月11日  │5    │    │ ├──┼───────┼────────┼────┼────┤ │005 │1,740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6 │1,647.2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7 │1,626.9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008 │1,655.9元   │107年1月11日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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