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 債權人
-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宕梁
- 代理人
- 黎明福
- 代理人
- 鍾佳玲
- 債務人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貳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美金)│(至清償日止) │ (%) ││├──┼───────┼────────┼────┼────┤│001 │414.7元 │106年10月12日 │5 ││├──┼───────┼────────┼────┼────┤│002 │1,487.7元 │106年10月12日 │5 ││├──┼───────┼────────┼────┼────┤│003 │26,816.3元│106年11月11日 │5 ││├──┼───────┼────────┼────┼────┤│004 │44,036.5元│106年11月11日 │5 ││├──┼───────┼────────┼────┼────┤│005 │1,740元 │107年1月11日│5 ││├──┼───────┼────────┼────┼────┤│006 │1,647.2元 │107年1月11日│5 ││├──┼───────┼────────┼────┼────┤│007 │1,626.9元 │107年1月11日│5 ││├──┼───────┼────────┼────┼────┤│008 │1,655.9元 │107年1月11日│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