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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至偉
債務人
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德
法定代理人
吳昭進
法定代理人
吳銘潭
債務人
劉紫涵
債務人
陳易浩
債務人
陳昱辰即陳家輝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昱斈即陳家輝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法

定代理人  胡月鳳

一、債務人陳昱辰即陳家輝之繼承人、陳昱斈即陳家輝之繼承人於繼承陳家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紫涵、陳易浩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萬壹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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