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 債權人
-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 債務人
-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垂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美元)│日止)│ (%) ││├──┼───────┼─────────┼────┼────┤│001 │31,164元│107年9月1日 │5 ││├──┼───────┼─────────┼────┼────┤│002 │30,607.5元│107年10月1日│5 ││├──┼───────┼─────────┼────┼────┤│003 │27,825元│107年11月1日│5 ││├──┼───────┼─────────┼────┼────┤│004 │27,825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