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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葉垂景

  • 當事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債 權 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債 務 人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美元)   │日止)      │ (%) │    │ ├──┼───────┼─────────┼────┼────┤ │001 │31,164元   │107年9月1日    │5    │    │ ├──┼───────┼─────────┼────┼────┤ │002 │30,607.5元  │107年10月1日   │5    │    │ ├──┼───────┼─────────┼────┼────┤ │003 │27,825元   │107年11月1日   │5    │    │ ├──┼───────┼─────────┼────┼────┤ │004 │27,82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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