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協泰 債 務 人 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承洵 人 債 務 人 周聖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3,108,000元 │108.4.1 │ 3 │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298,700元 │108.5.1 │ 3 │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