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債 權 人 鑫隆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忠 債 務 人 立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佩珊 債 務 人 孫立綸 一、㈠債務人立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孫立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