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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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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合約書、發票文件等影本,惟於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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