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誠煬車業即劉立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