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 債權人
- 鄭有富
- 債務人
-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300,000元 │107年2月14日│6 ││├──┼───────┼────────┼────┼────┤│002 │300,000元 │107年3月12日│6 ││├──┼───────┼────────┼────┼────┤│003 │660,000元 │107年3月12日│6 ││├──┼───────┼────────┼────┼────┤│004 │500,000元 │107年3月12日│6 ││├──┼───────┼────────┼────┼────┤│005 │400,000元 │107年3月12日│6 ││├──┼───────┼────────┼────┼────┤│006 │1,000,000元 │107年3月13日│6 ││├──┼───────┼────────┼────┼────┤│007 │1,000,000元 │107年3月13日│6 ││├──┼───────┼────────┼────┼────┤│008 │1,100,000元 │107年3月21日│6 ││├──┼───────┼────────┼────┼────┤│009 │1,200,000元 │107年3月21日│6 ││├──┼───────┼────────┼────┼────┤│010 │500,000元 │107年3月21日│6 ││├──┼───────┼────────┼────┼────┤│011 │300,000元 │107年3月12日│6 ││├──┼───────┼────────┼────┼────┤│012 │5,000,000元 │108年7月31日│6 ││├──┼───────┼────────┼────┼────┤│013 │5,000,000元 │108年7月31日│6 ││├──┼───────┼────────┼────┼────┤│014 │5,000,000元 │108年7月31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