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 債權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東榮
- 債務人
-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第三人鍾興松於107 年6 月20日自債務人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離職,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13547 號移轉薪資命令失效)。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