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郭郁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原股票發行公司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由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嗣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再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由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四、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股票 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2568-1 │ │1 │1000 │ │ ├──┼──────────────┼──────────────┼────┼───┼────┼───┤ │0002│晶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2569-3 │ │1 │1000 │ │ ├──┼──────────────┼──────────────┼────┼───┼────┼───┤ │0003│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3-ND-12011-4 │ │1 │1000 │ │ │ │(原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0004│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6-ND-26964-7 │ │1 │1000 │ │ │ │(原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0005│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6-ND-27719-0 │ │1 │1000 │ │ │ │(原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