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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請人
張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被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購),主營業所設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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