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 原告黃子恒即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家弘即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黃子恒即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 請 人 李家弘即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完結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 25日就任為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48 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8年10月2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48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4月25日完結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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