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張菁芳即育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完結育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清算人,且經本院裁定准許展期。惟因育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現委託仲介業者進行銷售及磋商中,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9年4月23日完結育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